国家财政部、税务总局的调税政策主要是为了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,因而需要对“普通住宅”进行界定,在参考了有关部门文件所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后,暂按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掌握。所以,在新标准研究确认之前,只要建筑面积小于(或等于)120平方米,则不论是何种类型的住宅,均属享受调税政策的标准住宅范畴。
对于个人购买的自用普通住宅,依照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精神,减半征收契税。也就是说,8月1日起,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所须缴纳的税种为2%的契税和0.05%另加5元的印花税。
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,以及个人自建自用住房,销售时免征5.5%营业税及城建税、教育附加费;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,销售时按销售价减去购入价后的差额计征营业税,如差额为负数,则计征数额为零。此外,个人销售普通住宅时还免征土地增值税。
对企业、行政事业单位、房地产管理部门、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房改成本价、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,并纳入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的,暂免征营业税。
为加快住房资金周转,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,促进积压空置房的销售,对1998年6月30日以前竣工验收的商品住房,凭竣工证在2000年底销售时免缴营业税,单位或个人购买时免缴契税。
1998年8月1日以后买卖的普通住宅,如已完税,优惠部分予以退税。